五人用碳素油加工防水卷材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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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菏泽巨野县法院发布一则案例。五名被告人先是购得碳素油122余吨,然后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孔某民伙同他人从被告人刘某龙、石某良、阴某军、纪某贤处购得碳素油122余吨,后在巨野县葛店棉厂院内,使用所购得的碳素油加工成防水卷材卖予他人。

  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民所购得的碳素油为危险废物,且被告人孔某民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总计64.317万元。

  被告人刘某龙、石某良、阴某军、纪某贤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明知被告人孔某民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孔某民的防水卷材厂提供碳素油。后被告人孔某民、阴某军、纪某贤、石某良均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龙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孔某民、阴某军、纪某贤、石某良、刘某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其造成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孔某民、阴某军、纪某贤、石某良、刘某龙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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