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75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赣建字〔2021〕9号)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为重点,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着力强化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构建住宅工程质量社会共治格局,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提升,慢慢地加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范围内,新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住房,均应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能够基本反映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公示内容具体样式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在所辖范围内推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可公开相关证书电子证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二)参建主体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验等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商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信息。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可公开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主要建筑材料的品质信息。一是涉及整体的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如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外墙保温、管材、线缆等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二是全(精)装修住宅交付的应公开主要装修用到的材料及设施设备的质量信息。如,入户大门、室内房门、外窗、地板、瓷砖、乳胶漆等主要装修用到的材料,以及空调、厨卫电器等主要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信息,以及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可公开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工程质量验收信息。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和外墙保温等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消防验收意见(备案)情况;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质量验收记录可公开扫描件或复印件。

  (五)工程质量保修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人、联系方式,保修服务联系地点;建筑设计企业因故灭失,质量保修责任承接单位等。可公开相关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六)其它信息。施工图设计变更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住房交付实物样板和经审查合格的装修工程施工图,以及建筑设计企业承诺(或合同约定)应向购房人公开的其它相关信息。可公开扫描件或复印件。

  (一)公开工作主体。建筑设计企业应牵头组织其他参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信息公开方案。方案应明确责任人、信息公开途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以及相关工作管理措施。其他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的合同,提供工程质量有关信息,配合建筑设计企业做好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二)公开途径及期限。信息公开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开工、施工、竣工等三阶段逐步实施。自需公开的信息产生开始,及时将公开信息的原件扫描件通过商品房销售现场和工程现场,线下向社会公开,期间应依据工程进度情况动态更新公开信息。应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方式来进行线上公开,线上公开时间应至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

  工程质量保修信息可在居住小区楼栋门厅内显著部位悬挂《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人、联系方式,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工程质量保修信息可依据需求延长公开期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根据本地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南,以及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内容清单,从设区市层面统一公开格式,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加快落地见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的利用新闻媒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推广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对信息公开后可能会产生的社会舆情和信访投诉等做好工作预案,做好防范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示范引领。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注意选树一批“业主开放日”“工地开放日”优秀实践案例,组织观摩交流,总结“先验房后收房”经验做法,通过示范引路、以点带面,逐渐完备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可推广、可借鉴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季报制,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于每季度末上报我厅,2023年9月底前将本地现有可实施质量信息公开的项目名单进行梳理上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的中期工作和年度工作情况上报我厅。我厅将对各地信息公开的推进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情况纳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质量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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