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标准解读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72号公告批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为新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同时废止。

  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与原规范主要内容的差异为:

  1.1 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外,新规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他地下工程防水设防的标准,其湿渍面积由原规范规定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1000提高到2/1000;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4处减少到3处。同时对隧道工程还增加了具体渗漏水量化的要求,要求其平均渗漏量不应大于0.05L/㎡.d,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渗漏量不应大于0.15L/㎡.d。使该标准在贯彻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1.2 对处于冻融侵蚀环境中地下工程混凝土的抗冻融循环由原规范不可以少于100次提高到不可以少于300次,以利于提高地下工程的常规使用的寿命,这是贯彻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2.1 在整体的结构和施工缝的防水措施中,分别增加了膨润土防水材料和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与预埋注浆管等,这些措施有利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

  2.2 在卷材防水中,增加了本体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卷材(含聚酯毡胎体和无胎体)、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与膨润土防水材料。

  3.1 有机和无机防水涂料以及塑料防水板在新、旧规范中的性能对比见表3.1-1、表3.1-2和表3.1-3。

  3.2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低温柔度由≤-15℃降低到≥-25℃,同时增加了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可溶物含量和热老化后低温柔度的指标,要求在-22℃条件下无裂纹,以利于监控伪劣卷材应用在工程中。

  3.3 对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防水层双层使用的厚度由原规范规定不应小于6㎜(3+3)增加到不应小于

  3.4 增加了粘贴各类防水卷材对其粘结质量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不同卷材的粘结性能应符合表3.4-1的要求。

  3.5 对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层的厚度由原规范不应小于0.8㎜提高到不应小于1.0㎜,并增加了其用量不应小于1.5kg/㎡的规定。

  4.1 对高分子自粘胶膜卷材提倡“采用预铺反粘”的施工方法,并可在平整、坚固、无明显积水而潮湿的基面上铺设,这种施工方法不仅能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而且有利于防止在卷材防水层与基层之间易发生窜水而导致渗漏的通病。

  4.2 对铺设聚乙烯丙纶复合卷材防水层时,明确要求采用与其配套的聚合物水泥粘结材料,其粘结面积且不小于90%。

  4.3 铺设塑料防水板防水层时,增加了“宜设置分区预埋注浆管系统”的施工措施,有利于避免因窜水而导致一处漏水容易殃及全线 对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的设计与施工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利于确保该材料在地下工程中的防水质量。

  4.5 为适应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的需要,对地下工程种植顶板防排水的设计与施工,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新规范强调种植顶板应在普通防水层上必须再铺设一层耐根穿刺的防水层。

  4.6 鉴于桩头的防水处理问题较多,新规范对桩头防水施工明确所用的材料应与基层拥有非常良好的粘结性、湿固化性并应与垫层防水层连成一体。对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时,应在坚实、干净、潮湿的基层上,连续、均匀地进行涂刷,且不得少涂或漏涂,并应及时喷雾状水进行养护。

  4.7 对盾构法隧道管片的外防水涂料提倡使用具有高渗透性改性环氧涂料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具有渗透自愈型的材料。

  5.1 在水泥砂浆防水层中,删除了原规范中有关“普通水泥砂浆”以及“使用强度等级不能低于32.5MPa水泥”的规定。

  5.2 在聚合物乳液中删除了原规范有关固体含量应大于35%和宜选用专用产品的规定,增加了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水涂料用聚合物乳液》的规定,便于与材料标准相协调。

  5.3 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中删除了“拌合后应在1h内用完”的内容,而改为“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的要求,使其更符合施工实际情况。

  通过新的国标《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必将对提高我国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与实施工程质量,确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环保起到非常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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